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原告: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张彦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住所地:济南市经四路纬二路大观园商场内。
法定代表人:方祖德,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狗不理集团公司)因与被告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以下简称天丰园饭店)发生侵犯商标权纠纷,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狗不理集团公司诉称:狗不理集团公司于1994年10月7日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69005号“狗不理”牌注册商标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后经批准,该商标续展10年。1999年12月29日,“狗不理”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天丰园饭店长期以来冒用“狗不理”名义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将原告的“狗不理”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号使用,在其经营场所外部正面墙体和楼道、楼梯内、店内价格单、宣传名片上突出使用“狗不理”服务标识。被告的前述行为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2.被告就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全国性报纸上进行公开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因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6.5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狗不理集团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将诉请赔偿损失明确为2006年的损失。
原告狗不理集团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狗不理”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的相关注册证,用以证明该商标于1980年由“天津市和平区狗不理包子铺”进行注册,注册证为第138850号,核定在商品第42类“包子”上使用。该商标后经续展,并先后变更注册人为天津市狗不理包子公司、天津市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2005年 9月28日,该商标被核准转让给原告。另外,天津市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于 1996年12月7日在第三十类商品上申请使用该商标,并取得了第911322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茶及茶叶代用品、糖、糖果、面包、糕点、代乳制品、米、面粉、面条及米面制品、膨化食品、豆制品、食用淀粉及其制品、饮用冰、冰制品、食盐、咖啡、人造咖啡、酱油、醋等调味品、饺子、包子、食用香料等等几十种商品。原告于 2005年12月21日受让该商标,并续展至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