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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远城与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雷远城与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民一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远城,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柴湾道333号永利中心 G25号。
  委托代理人:鲁智勇,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晋源,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雷远思,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干诺道中34-37号华懋大厦10楼 1001-2室。
  法定代表人:张琼月,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雷远城与被上诉人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将公司)、被上诉人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房地产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0日作出(2005)闽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雷远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17日对本案有关诉讼参与人进行了询问。雷远城的委托代理人马晋源,王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远思参加了询问。远东房地产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16日,雷远城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兄长雷远思于1992年在香港成立了远东地产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公司性质为无限责任公司。1993年3月,雷远思与张琼月在香港成立远东房地产公司。1993年11月22日,地产公司与厦门海沧建设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海沧公司)签订《合作兴建与经营王将花园新城合同书》,约定海沧公司提供建设用地,地产公司提供全部开发建设资金,双方共同建设、经营王将花园新城(以下简称王将花园)。至1994年8月,王将花园项目已完成13幢楼房的主体及5幢楼房的地基基础工程。1994年8月底,海沧公司退出合作项目,王将花园项目完全归属于地产公司所有。1994年10月12日,远东房地产公司在厦门设立全资子公司王将公司,地产公司与王将公司商定,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的王将花园冠名到王将公司名下进行经营。王将花园项目在王将公司经营期间未再进行大规模投资,该项目至今未建设完毕,因此,王将公司只是王将花园项目名义上的所有权人。王将公司于1997年被工商局注销,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故地产公司有权主张冠名到王将公司名下的王将花园项目资产的所有权。雷远思已将其地产公司的股份及王将花园资产的所有权份额全部转给雷远城所有,故雷远城起诉王将公司及王将公司股东远东房地产公司,请求将王将公司名下的王将花园项目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确认归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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