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与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返还资金保证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21区创业路中旅大酒店1楼。
负责人:许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葛孝祥,深圳市商业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朝晖,北京市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长炼。
法定代表人:易建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市晖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敏煌,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湾大道科技工业区园24栋五层。
法定代表人:毛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汇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长兴大厦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张玉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B26楼。
法定代表人:张玉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朝阳街67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2050号华南电力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徐振海,该公司主任。
上诉人深圳市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以下简称宝安支行)为与被上诉人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长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鑫公司)、广东金汇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汇源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亚奥公司)、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忠仪表公司)、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会计师事务所)返还资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钱晓晨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红霞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