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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诉李焕强故意毁坏财物案

  5.证人宋锐、李万通、高殿忠证言,证实2004年11月底,一辆蓝白的中型客车停放在河东区天池里一号楼旁,车辆已部分损坏。
  6.物证照片,用以证明涉案车辆被毁损的情况。
  7.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用以证明涉案车辆被毁损的价值及被盗的车载音像设备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4 683元。
  8.被告人李某身份证明及其前科材料。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诚诉称: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李某在偷开涉案汽车后将车撞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公安红桥分局下属存车场未尽保管义务,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423 646元,公安红桥分局承担连带责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诚提交以下证据:
  1.天津市北辰区中华汽车修理厂出具的书证,证明该厂于2004年12月3日至2005年1月底曾对公安红桥分局送来的一辆牌照号为津A84941的华北牌大客车进行修理的事实。
  2.相关书证,用以证明李诚因本案遭受损失的情况,包括因不能履行与他人签订的客运合同而发生的违约金、保证金,以及未偿还的到期贷款等损失。
  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且同意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诚提出的损失,但表示现无赔偿能力。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公安红桥分局辩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诚的经济损失系被告人李某犯罪行为所致,应由李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公安红桥分局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诚从事个体客运业务,系牌照号为津A84941的“华北”牌HC6790型中巴汽车车主。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李某于2004年 10月通过职业介绍所与李诚相识,双方口头约定由李某担任李诚的客车司机。后李诚表示不再雇佣李某,李某对此心怀不满,蓄意伺机报复李诚。2004年11月 24日晚,李某来到位于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福源楼附近的公安红桥分局下属停车场,趁工作人员不备,持未归还的汽车钥匙,将李诚存放于此的津A84941中巴车开走。次日20时许,李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河东区红星路向阳楼57号楼附近时与路边的电线杆相撞,导致车辆受损。李某将该客车丢弃于河东区晨阳道天池里一号楼附近,随后逃逸。公安机关经侦查,于 2004年12月1日将该车找回,当时车内“厦华”牌车载电视及多碟VCD机各一台已经丢失。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车辆损坏价值为人民币12 433元,被盗车载电视及VCD机价值为人民币 2250元。2005年2月15日,李某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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