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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诉李焕强故意毁坏财物案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04年11月24日22时许,携带未归还的、原打工单位的汽车钥匙,至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福源楼停车场,趁停车场工作人员不备,将原打工单位停放在该停车场的一辆车牌号为津A84941的“华北”牌HC6790型中巴汽车开走。同年 11月25日20时许,李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河东区红星路向阳楼57号楼附近时发生事故,将该车辆撞坏,李某将该车弃于河东区晨阳道天池里一号楼附近后逃逸。车主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察,涉案车辆于 2004年12月1日被找到,当时车内安装的“厦华”牌车载电视及多碟VCD机被盗。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汽车损坏价值为人民币12 433元,被盗的“厦华”牌车载电视及多碟VCD机价值为人民币2250元。公诉机关认为李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明,用以证明本案发破案经过。
  2.被害人李诚陈述,主要内容是:本人从事个体客运运输。因招聘客车司机,于 2004年10月11日通过“强辉”职业介绍所结识被告人李某,口头约定聘用李某为客车司机。此后,本人与林树臣签订了正式雇佣协议,并通知李某不再雇佣他作司机。2004年11月2日,林树臣发现其驾驶的车牌号为津A84941的“华北”牌 HC6790型中巴汽车丢失,因李某未交还车钥匙,即与李某联系,确认系李某将该车开走,后将该车要回,当时未报警。 2004年11月25日6时许,本人得知该客车再次丢失后又与李某联系,而李某已经将手机关机。后由林树臣报警,通过公安机关将该车找到,发现车辆已经损坏,车内部分音像设备被盗。
  3.证人林树臣证言,主要内容与被害人李诚陈述一致。
  4.证人张庆山、张文才证言,主要内容是:二证人系公安红桥分局存车管理站丁字沽一号路福源楼停车场的看车人员。司机林树臣驾驶的牌照号为津A84941的白色中型客车一直在该存车场内存放。2004年11月2日晨,林树臣取车时发现该车已不见,称可能是跟他共事的另一司机开走了,经打电话联系证实确实如此,后于当天下午将车开了回来。2004年11月25日3时30分许,张庆山又发现该车已不见。林树臣于当日凌晨6时左右来取车时不见该车,又打电话联系了一会儿,随后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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