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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商铺买卖合同,用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商铺买卖关系;
  2.物业交接记录,用以证明原告已将商铺交付给被告;
  3.新街口公安派出所告示,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前两次开业后秩序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新宇公司会议纪要,用以证明原告始终在努力处理各位业主反映的问题;
  5.情况说明及统计,用以证明大部分业主因不满时代广场的混乱经营状况,提出退商铺的要求;
  6.玄武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存在的问题已经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政府部门参与协调;
  7.关于商铺商业氛围的改善意见和建议,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内商铺经营状况不佳的原因,以及进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
  8.南京市外经委通知,用以证明原告的股东已作过调整;
  9.原告致被告的函件,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请求及理由;
  10.时代广场现状照片,用以证明时代广场已全面停业,原分割各商铺的幕墙均已拆除,正在对全面布局重新调整;
  11.物品清单及公证书,用以证明原告将被告商铺内的物品进行清点后,拆除了该商铺的玻璃幕墙。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交清全部购商铺款,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商铺。原告的股东变更,不应影响被告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代广场经营不善,也不能成为原告不履行合同的理由。原告请求解除商铺买卖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未提交证据。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新街口地区是南京市最繁华、最集中的商业区域。位于新街口东北角中山路18号以南的时代广场,是原告新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用房。该建筑物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总面积6万余平方米。地上第一、二、三层约6000平方米的部分区域,被分割成商铺对外销售给150余家业主,其他建筑面积归新宇公司自有。1998年10月 19日,新宇公司与被告冯玉梅签订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冯玉梅出。售时代广场第二层编号为2B050的商铺,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 16 363.73元,总价款368 184元,10月22日前交付,交付后三个月内双方共同办理商铺权属过户手续。1998年10月26日,上述合同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登记。合同签订后,冯玉梅按约支付了全部价款。1998年11月3日,新宇公司将2B050号商铺交付冯玉梅使用,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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