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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美琼等人诉张凤霞等人执行遗嘱代理合同纠纷案

  1997年2月28日熊毅武逝世。1997年3月1日和4月14日,张凤霞分别与熊萍、熊伟浩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根据1997年2月23日熊毅武先生生前遗嘱第四项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一、乙方(张凤霞)要遵照遗嘱的规定办好各种手续,差费由甲方(熊萍、熊伟浩)负责解决。二、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维护乙方合法权益,全权委托乙方对甲方继承权益得到充分兑现。查帐按总裁指示办。三、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遇到有关涉及法律及财务方面的问题乙方帮助解决。四、给乙方的报酬:按原签法律顾问合同执行,由集团办发放。奖金由甲方自行酌定。五、甲方无论是否在此单位任职,乙方均有权代替甲方按协议进行工作。六、律师应收遗嘱分配析产代理费,按国家规定从遗产中扣除。七、此协议有效期三年,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计算有效期。1997年4月22日,张凤霞向熊伟浩、向美琼出具了宝鸡县正达律师事务所收到15万、3万元遗嘱析产律师代理费的收款收据,但所收到的18万元未交正达律师事务所。1997年4月7日,张凤霞在给熊萍的“情况说明”中称执行遗嘱全部费用已交清。庭审中张凤霞陈述该笔2万元现金,个人已收取,未向熊萍打收据。以上共计20万元。1997年4月底,张凤霞按照熊毅武生前遗嘱将其遗产全部分配完毕。
  1997年6月13日,原告向美琼、熊伟浩、熊萍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张凤霞以遗嘱执行人的身份将熊毅武名下的329万元分给所谓熊毅武之“妻”张金云,属非法所得,请求确认《生前遗嘱》无效;判令张金云返还非法所得329万元;责令张凤霞负责退回执行费22.9万元。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15日立案,并向张金云、张凤霞发出了应诉通知书。张金云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不应由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驳回。张金云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向美琼等人要求确认熊毅武《生前遗嘱》无效,既不属于追还财产纠纷,也不属于侵权纠纷,应为继承纠纷;向美琼等人与张凤霞的纠纷,不属于返还财产纠纷,应为因代理费发生的纠纷,遂裁定继承纠纷移送不动产所在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该案现已审结);向美琼等人与张凤霞的代理费纠纷,由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本案的诉讼即向美琼等人变更诉讼请求后重新提起的诉讼。
  在二审期间,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熊萍自愿放弃对上诉人张凤霞的诉讼请求,并就一、二审案件的受理费与张凤霞达成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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