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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

  原告杜邦公司在美国、德国、加拿大、俄罗斯等17个国家注册的三级域名,均为“dupont.com.行政区缩写”或“dupont.行政区缩写”或“dupont.Co.行政区缩写”模式。被告国网公司于1996年3月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网络在线服务、电子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等。1998年11月2日,该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域名“dupont.com.cn”,至今一直没有实际使用。
  1999年3月,原告杜邦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中国杜邦有限公司致函被告国网公司称:“本公司注意到你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了域名‘dupont.com.cn’。杜邦公司以DUPONT商标注册并经营国际商业活动有近200年历史,同时是DUPONT商标(包括椭圆标志)在世界各国的注册所有人。本公司在中国拥有10余家独资或合资公司,均以‘DUPONT’之名注册。本公司也在中国注册了‘DUPONT’商标。本公司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域名为DUPONT.COM。我们要求立即停止使用DUPONT域名,并立即撤销对‘dupont.com.cn’域名之注册。”
  1999年11月4日,受原告杜邦公司委托,香港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被告国网公司在互联网上的网页进行公证。公证证明,国网公司的网页上有如下文字内容: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商标”,是其他企业用户识别和访问企业网站最为重要的线索。从商界看,域名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没注上域名比商标被抢注更头痛。国网公司提供包括域名注册、虚拟主机等一整套企业信息化解决方案,协助企业实现电子商务。该网页上还载有注册域名的条件,其中就有“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的内容。原告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共计2700元。
  庭审中,被告国网公司不能说明该公司的名称、地址、简称、标志、业务或其他任何方面与“dupont”一词有关。以上事实,有“DUPONT”文字及椭圆字体商标的商标注册证、中国杜邦有限公司致国网公司的信函、杜邦公司的广告、(99)京证经字第31435号公证书、(99)京证经字第31436号公证书、第981102005077号域名注册证、杜邦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的“驰名商标申请表”及其附件、“杜邦”商标注册证、商标局商标通知、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杜邦公司指控被告国网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依照巴黎公约和中国法律追究国网公司的民事侵权责任,以保护杜邦公司的民事权利。因此,本案是民事权益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国网公司关于本案不属民事诉讼、杜邦公司应提起行政诉讼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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