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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路诉无锡轻工大学教学合同纠纷案

  案件受理费4830元,由原告成路负担。
  原告成路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1、被上诉人轻工大被批准开办的应当是MBA学位班,因此其开办EMBA学位班是非法的,以EMBA学位班的名义收费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乱收费。2、读EMBA学位班,就应当得到EMBA学位,这一点轻工大是办不到的。因此他们说举办的是EMBA学位班,却又在广告、收费单据中多次使用MBA字样,以此来欺骗上诉人。3、上诉人与金门大学签订的协议中,虽然有如不遵守规章制度将承担全部学习费用的承诺,但该合同是格式文本,其内容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虚假的。4、上诉人是在1999年4月12日,才收到轻工大转交的金门大学学生守则。在上诉人被除名前,从未有人给上诉人告知过金门大学的规章制度。金门大学校长告知的规定,上诉人是知道的,但上诉人不相信会有此规定。故上诉人在美国被除名,没有任何合法依据,请求改判轻工大给上诉人退还学费,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
  上诉人成路与被上诉人轻工大达成的“就读金门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班的有关协议”中,除一审认定的内容外,还有如下内容: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应遵守轻工大与金门大学的有关教学要求和规定,服从统一领导,如有违规,视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上诉人成路所持的是J-1签证的护照。金门大学南加州校区校长在告知成路及其同班同学时说过;根据他们所持护照的性质,不能单独外出旅游。如有违反,将不能保持签证状态。
  金门大学接受了上诉人成路的注册后,于1999年3月3日与成路达成过一份协议,约定:介于金门大学接受成路的注册,成路同意遵守金门大学的规章制度;如果成路取消任何课程或产生任何行为,影响成路的入学资格,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注册部,并承担费用表上的所有费用。
  金门大学通知上诉人成路休学后,被上诉人轻工大于1999年4月10日以传真方式将金门大学的学生守则告知成路。成路收到后,未按守则的要求对导致休学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1999年8月23日,金门大学向其与其被上诉人轻工大合作开办的98’EMBA班学习并完成全部学业的学员颁发了工商行政管理硕士学位(the degree of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除此以外,二审确认了一审认定的全部事实。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MBA)是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而Executive 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EMBA)则是指行政管理人员取得这一学位的途径,并非一种学位。完成EMBA全部课程的行政管理人员,获得的是MBA学位,不是EMBA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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