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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闹投毒案

  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赵闹毒死耕牛69头,其中有7头的死亡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赵闹以倒卖死牛营利为目的,以无特定对象的耕牛为侵害对象,公然投放有毒鼠药,毒死价值99880元的62头耕牛,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范围内多数人的财产安全,触犯了1979年刑法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投毒罪。赵闹的犯罪行为,不仅给公民造成财产损失,还使附近村民失去安全感,封建迷信活动乘机滋生蔓延,社会秩序遭到破坏。赵闹的犯罪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赵闹的犯罪行为呈持续状态,如果就某一次毒死耕牛的事件说,赵闹投毒可能是针对某一特定对象实施的,具有破坏集体生产罪的特征。但是就赵闹的整个犯罪过程看,其行为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危害的是公共安全。检察机关以赵闹是否在公共场所投毒作为界限,将其行为分别认定为投毒罪和破坏集体生产罪不当。因此,检察机关指控赵闹的部分行为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属定性不准;赵闹的辩护人认为赵闹的行为只构成破坏集体生产罪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济源市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26日判决:
  被告人赵闹犯投毒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闹不服,以其认罪态度好,应当从轻处罚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上诉人赵闹的投毒行为,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与1979年刑法的规定一致。依照刑法十二条的规定,对赵闹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赵闹为谋私利,公然投放有毒鼠药,毒死价值9万余元的60多头耕牛,其行为已构成投毒罪,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赵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7年10月14日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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