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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一,对提请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由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进行调查研究,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注意听取不同的意见。既找了起草部门研究,也找了一些执行单位研究;既听取了主管部门的意见,也听取了一些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既同一些专家、理论工作者座谈,也同一些做实际工作的同志座谈。这样尽可能地集思广益,可以使制定的法律较为周到,较为切实可行。   二,按照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在常委会听取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后,交法律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委会讨论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再提请常委会审议。这是完善立法程序的一个重要措施。它保证了常委会有必要的时间对法律草案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审议,以便对问题考虑得周到一些,避免仓卒通过,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三,按照委员长会议的要求,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时,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开始注意提供有关的基本资料,反映法律草案的主要问题和主要的不同意见,说明问题的焦点在哪里,以便于常委会进行更有效的审议工作。
  一年来,常委会加强了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的工作。去年12月,在宪法颁布一周年的时候,彭真委员长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决执行宪法和法律,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现在,各级政权机关已经逐步加强了法制观念,一般地是注意依法办事的。但是,还有些人对依法办事不熟悉,不习惯,或者不重视,不注意依法办事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常委会对这方面出现的问题,有的提醒注意,有的进行批评;对一些带有共同性的问题,采取适当措施,加以纠正。
  为了解决法律实施中的问题,一年来,常委会通过了两个有关法律的实施问题的决定。一是《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对这一部分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二是《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规定因为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和政社分开,不能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进行选举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把选举推迟到一九八四年底以前进行。此外,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常委会办公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作了答复,对帮助各地正确执行法律起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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