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一年来的情况进一步表明,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经济立法越来越迫切需要。法是上层建筑,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又要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社会发展了,经济基础发展了,法也要随着发展。形势要求我们抓紧制订各种经济法规,来直接反映经济基础,调整经济关系。从一九七九年到现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通过颁布的经济法律、法令已有十二个,其中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一年来,由常务委员会批准通过的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常务委员会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些为国家经济、文化建设所急需的法规实施后,有些已经收到了初步成效。当前经济立法的重点,除一些基本性的法规外,是要制订一些保障经济调整任务的顺利实现,巩固经济改革成果方面的法规。根据这一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拟订一些重要的经济法规。随着经济调整和体制改革工作的进展,随着我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加强,同外国的经济联系与合作越来越多,我们的经济立法工作,包括同外资合作方面的立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加强和推动民族立法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会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继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拟订工作。民族委员会还协助一些民族自治地方草拟民族区域自治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新疆、西藏、宁夏、内蒙古等自治区以及四川、青海两省还根据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和群众的意见,制定了民族自治地方实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或变通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一九七九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订和颁布了一批地方性法规。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到今年九月,报送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共计三百五十五件。实践证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制订地方性法规,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发挥主动性、积极性,有利于加强法制建设,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