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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上述规定和建议,是适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今后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我们还要进一步采取各种切实的步骤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实践中继续改进和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目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各地都加强了对选举工作的领导,认真宣传选举法和有关选举的规定,努力按照法律规定做好有关选举的各项工作。许多地方在提名、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过程中,注意按照法定的民主程序,保证尊重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在建设民主的选举制度方面,在严格依法进行选举方面,有了重大的改进,许多选民对这次选举表示比较满意。但也有少数地方,由于一些干部,对有关法律不熟悉、不了解,或者民主、法制观念不强,怕麻烦、图省事,发生了一些不民主、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有的没有把选民依法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公布;有的仍然搞等额选举;有的勉强群众选举这个人那个人;有的选区选出的代表超过法定人数,等等。对这些不民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一些地方已作了纠正。常委会认为,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要充分重视搞好选举是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不能搞形式,走过场。要很好组织力量,精心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研究、慎重处理选民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切实依照选举法规定的法律程序和民主程序办事,坚决纠正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安排代表和委员视察,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加强同代表的联系
  为了便于代表和委员深入基层,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行使职权,去年以来对全国人大代表的视察办法作了改进,采取分散的经常的视察与集中的视察相结合的办法,效果较好。一年来,不少代表和委员单独或几个人一起进行经常的不脱产的视察活动。有些代表还深入到达远、贫困地区视察,对发展这些地区的经济建设、改善群众生活,提出了一些比较实际的意见和建议。这次会议前夕,全国人大代表进行了十天至半个月的视察活动。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和日期,由代表自行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加以安排。同时还注意围绕着六届五次大会将要审议的议案,听取有关地方1986年国家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为更好地审议议案做了准备。
  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各代表团和代表共提出265件议案和3341件建议。1、经大会主席团决定,将其中50件议案交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对交付审议的议案,在调查研究和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逐件进行审议,提出了审议结果的报告,业经常委会批准。这些议案中有33件是属于法律方面的,其中有5件常委会已经通过了相应的法律或决定。如海关法已经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已经提请常委会审议;安徽省代表团、鲁光等31名代表提出的省人大常委会设秘书长、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地区中级法院院长、检察分院检察长改为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的程序等,在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地方组织法的决定中已做了规定;安徽省代表团关于设立国家监察机构的议案,已由国务院提请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还有16个法律如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法、公路法、种子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城市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教育法、职工教育法、教师法、律师法、出版法等,正在起草或准备起草。另外17件议案中提出的关于经济、教育、科技和民族等方面的问题,有12件已经或正在解决。如国务院已研究决定在“七五”期间再增加一部分农业投资,以增强农业的后劲;逐步增加科技经费,加速我国科技发展等。2、其余215件议案属于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交有关方面作了处理。所提问题已基本解决或正在解决的99件;因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拟在今后解决的82件;供有关部门通盘研究、参考的16件;目前难以解决、作了解释的18件。3、全国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3341件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单位分别作了研究办理,并答复了代表。建议中所提的问题已经解决和正在解决的占65%;其余问题因受当时条件限制需待以后逐步解决,或供有关部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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