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常委会加强了法律监督工作。对各地提出的法律适用、法律程序和其他有关法律问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都尽量作了答复,对保证各地依法办事起了重要作用。许多地方加强了法制观念,注意依法办事,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不依法办事的现象。如有的省人民政府自行决定废止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有的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有的县张榜招聘县政府的局长,有的地方聘任乡长、镇长,有的地方未经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就公布任命应由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有关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发现后都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各地采取措施纠正不依法办事的事例,常委会办公厅的《工作通讯》适当加以转载,对保证法律实施、增强法制观念,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方面还比较严重,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常委会在这方面的监督工作也做得不够,必须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三、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全国县、乡直接选举工作于1984年12月底基本结束,依法应换届的二千七百九十五个县级单位,全部进行了选举。到去年年底,除西藏自治区的少数乡镇以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完成了乡级选举。根据
宪法关于政、社分开的规定,这次县、乡选举同政社分开工作结合进行,共建了乡政府八万四千三百多个,镇政府四千六百多个。新选出的县、乡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先进性,很多奋战在各条战线上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优秀人物被选为代表。知识分子、妇女、青年、少数民族等方面的代表,都比上届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县、乡两级选出的领导班子,在干部“四化”方面有了较大的改进。这次县、乡选举,对于保证
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都有重要意义。
这次县、乡直接选举工作量相当大,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很重视,有关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都成立了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办公室指导选举工作,修订了选举实施细则,召开了选举工作会议,设立了各级选举工作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了大批选举工作干部。一般都是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逐步铺开。在选举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和选举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经常深入基层、选区,总结交流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为了做好选举工作,各地都拟定了关于选举工作的宣传提纲,组织宣传骨干,向广大群众宣传
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及选举实施细则,宣传县、乡选举工作的重大意义。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增强了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大事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进一步认识到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性,积极参加选举活动,同时也受到一次生动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教育。选民参加选举投票的比例普遍比上次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