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主要设立了哪些制度?
《规定》是在经过多方调研、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情况下起草的,借鉴了《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1997年第16号令)在颁布施行过程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并充分结合了新形势下的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特点。《规定》分为总则、证件申领、证件发放与管理、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附则五个章节。在这五个章节里,主要设立了证件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证件管理实施的职责分工。《规定》第三条中明确了交通运输部对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证件管理工作,部属各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严格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条件。《规定》第二章对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的条件和应参加的培训作出了具体要求。第七条规定了申请人需满足年龄、学历、编制等方面的条件。对于已经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但不符合学历、编制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申请参加《规定》要求的培训和考试,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
(三)进一步健全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制度。为了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规定》既对培训的内容、师资、方式、职责分工进行了细化,也对考试的内容、形式、组织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了申请参加培训和考试的程序。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参加培训和考试的,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各申请材料并接受审查,审查合格的逐级报送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各部属机构,参加培训和考试。
二是明确了培训的职责分工。第十二条规定了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规划、各执法门类的培训大纲和教材。部、省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根据教学设备设施、教学人员力量等情况组织选择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机构。培训由部、省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各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
三是明确了培训的主要内容。资格培训的内容以部组织编写的执法人员培训教材为依据,第十六条规定培训内容包括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现场执法实务和军训等内容。其中还要求面授课时数不少于60个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