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收费办法》规定的职责
考虑到我国幅员广阔,地区之间差异大,《收费办法》仅对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涉及的重大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收费办法》统一原则基础上自行制定。根据《收费办法》第八条,各地收费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地需要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每一项目的基准价、浮动幅度作出规定。各地财政部门要把握主动,全面细致地开展有关工作,提出适应本地区行业发展状况的收费标准方案。
一是要对收费项目开展调查研究。按照《收费办法》规定,对强制性审计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确定是否科学,影响到政府指导价的实施范围是否正确,也影响到不同项目的收费标准是否合理。财政部门既要充分掌握当前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现状,也要合理展望,体现出一定前瞻性。例如,根据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审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属于强制性要求,因此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应当列入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又如,医院、高校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是根据《若干意见》要求即将实施的一项制度,具有强制性,但医院、高校审计和企业审计明显不同,可能存在显著的成本差异,因此可考虑单列收费项目;再如,证券类业务与非证券类业务由于风险不同,复杂程度不同,可以考虑分设不同项目。由于收费项目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共同性,财政部将在各地研究基础上进行总结,适时发布指导性意见。
二是成本分析要充分听取行业意见,照顾行业特点,以执业准则规定的必要审计程序为依据,全面详细分解成本项目明细构成,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等间接成本。例如,对于差旅费占执业成本比重较大的情况,可以考虑差旅费另行结算;在制定计件收费标准时,对下级独立核算单位(如子公司)审计带来的额外工作量要予以特殊考虑。
三是最终指导价格区间的设定要突出最低限价导向。政府指导价是手段,遏制低价竞争是目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决定价格区间,因此,两者要综合考虑,在合理确定价格下限的同时,要尽量避免将价格限得过紧,影响事务所正常的积累发展。对不同类型业务制定不同标准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对证券类业务、涉外业务、金融业务设立分类标准。
四是要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调整收费标准。随着行业发展,新的审计业务类型可能随时涌现,特别是《若干意见》的发布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拓展了极其广阔的业务空间。因此,收费项目也需及时调整。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物价水平的变化,必要时对各收费项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也应进行调整。省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变化,适时向物价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根据《收费办法》有关通知要求,各地应在今年6月底前制定出本地收费规定,各地财政部门要利用此次机会对本地过时的收费标准进行全面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