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为什么要规定仲裁员的聘前培训?
答、因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项准司法性工作,不仅要求仲裁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他们熟悉掌握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了保证新聘任的仲裁员能更好地胜任工作,
《组织规则》规定要对仲裁员进行聘前培训。具体是:担任地(市)、县(区)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仲裁员聘前培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副省级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织的聘前培训。
六、《组织规则》对仲裁庭制度进行了完善,主要增加了哪些规定?
答:对于仲裁庭,
《组织规则》通过分类的办法作了规定。其中,对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或重大疑难争议案件的组庭方式作了专门规定。
《组织规则》还对仲裁庭设置、仲裁庭纪律、仲裁员着装等方面作了规定,以保证仲裁庭审的规范、有序。
七、如何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设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
《组织规则》在这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为了提高仲裁质量,增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社会公信力,保证公平正义,
《组织规则》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十九条对于仲裁委员会职能的规定,就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活动的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强化了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活动、仲裁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责任。
《组织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对案件受理情况、仲裁组庭情况、仲裁员仲裁活动中的行为等进行监督,并对仲裁员和记录人员的行为限制进行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