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解释功能定位,强调承前启后原则,注重针对性、实践性原则、坚持民主原则
记者:
《规定》在起草过程中,确立哪些原则?
《规定》的出台具有哪些重要意义?
《规定》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
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是什么样的关系?
卫彦明: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在起草
《规定》过程中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严格遵循立法精神。立足于司法解释功能定位,以合法性为前提,按照
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尽可能在工作层面上规范完善合议庭制度,确保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二是强调承前启后原则。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
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是一个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合议庭职责、规范合议庭工作机制的司法解释。2007年《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也是完善合议庭制度的一个重要文件。上述两个文件在强化合议庭职责、规范合议庭工作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规定》对上述两个文件已有的内容没有再重复规定。根据形势发展,对一些没有规定的和亟须规范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三是注重针对性、实践性原则。
《规定》主要针对当前合议庭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找准影响制约合议庭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症结所在,不务虚,不贪大求全,力求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坚持民主原则。课题组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以及从事审判工作一线法官的意见,努力做到兼听则明。
《规定》的出台对建立运转顺畅、功能健全、科学规范、完善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点:一是厘清了合议庭内部、外部的权责关系,充分发挥合议庭整体效能;二是强化了合议庭职责,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三是加强了审委会、院长、庭长以及庭务会等对合议庭的监督指导,完善审判资源配置,建立健全科学的审判管理运行机制;四是通过健全合议庭的考评机制和责任机制,抓好合议庭制度的落实,确保合议庭功能的正常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