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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反垄断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的解读


  关于对申报文件、资料的要求,在商务部此前发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中已有具体规定,故不再对该问题作全面解读。应当强调的一点是,申报人提交的公开版本应当包括必要的资料信息,以便能够让第三方对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做出合理判断。

  五、对申报文件资料的核查

  商务部收到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进行核查,核查主要依据《申报办法》10条、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执行。关于第13条中补交文件资料的期限,商务部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一个合理期限。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立案,立案时间是开始计算初步审查期限的起点,对于商务部和申报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和重要意义。商务部经核查后认为申报文件、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立案并书面通知申报人。申报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商务部对该申报不予立案。

  六、关于自愿申报

  《申报办法》16条规定了自愿申报,即经营者对于未达到申报标准的集中交易可自愿向商务部提出申报。商务部收到自愿申报后首先要确定是否有必要立案审查,确定有必要进行立案审查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审查。

  由于《反垄断法》并未对自愿审查提出暂停实施集中交易的要求,《申报办法》16条规定自愿申报的经营者可自行决定是否暂停实施其集中交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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