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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农民激活林业繁荣生态――《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政策解析

  二、为什么要进行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

  森林资源管理是林业的根本任务,而森林采伐管理和林地林权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1984年颁布的《森林法》规定,依据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自“七五”到“十一五”,我国编制和执行了“五期”森林年采伐限额,经过20多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以采伐限额管理为核心,以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木材加工监管为重点”的森林采伐管理体系。这一体系的严格运行有其发展阶段的必然性,为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和增长发挥了历史性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需求的转变,特别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在一些方面已越来越不适应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林业科学发展的需要,严重影响了林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改革迫在眉睫。

  (一)林权落实后“树怎么砍、采伐怎么管”问题凸显

  一是长期以来,采伐管理是“只认林,不认地”,除农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林木,一律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同时,对商品林与公益林在采伐上基本没有体现分类经营的政策激励,严重影响了经营者的积极性。

  二是采伐管理偏重于森林资源消耗量的控制,忽略了采伐对森林经营质量的作用,忽略了森林经营方案规范和引导森林经营者科学合理经营森林的作用。

  三是林木采伐审批环节多,林农申请采伐手续繁琐;长期以来,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设置,是以强化政府行政管理为主导,严格限额采伐、遏制超限额采伐,以维护森林资源不断增长的国家利益为重,相对忽略了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其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增长潜在的巨大动力。从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实施历程来看,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到市(县)、乡(镇)文件,层层规定,对法律法规的延伸越来越长,有些逐步偏离了法律的本意;采伐限额分项越来越细,指标不能结转,管理要求也越来越高,采伐审批和指标分配不透明,致使滥用权力、侵犯林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悖于依法行政,干扰了执法监督和流通秩序。

  四是集体林简单套用国有林采伐管理模式,不仅采伐类型设置过多过细,而且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面对千家万户经营主体,既影响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又严重超出了管理者实施监管的实际承受能力,致使“采伐监管不到位”,成为基层森林资源管理人员被追究“行政不作为”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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