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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答: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必要的诉讼材料,材料越详细,越完备,法院的审查工作就会越全面高效,申请再审权就越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保障。为了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若干意见》规定法院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审查申请再审材料是否齐备:
  一是审查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和份数是否符合要求。再审申请书应当具备的内容有: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具体的再审请求;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再审申请书不具备上述内容,应当告知当事人补正。
  在审查再审申请书方面,需要提请注意的问题是再审事由应当明确列举,要指导当事人把申请再审事由提炼出来,在申请书上写明。另外,囚审查程序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应当按照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供再审申请书副本,保障全体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二是审查其他诉讼材料是否齐全,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生效裁判文书、原审主要证据和申请再审的证据材料。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作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提示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应当注意的事项。
  问:《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条件,请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
  答:《若干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申请再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申请再审人是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权的诉讼主体必须具备再审利益。在原审中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当事人或者未被判决承担实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再审利益,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当事人对于未获支持的部分诉讼请求具备再审利益。实体权利受到生效裁判既判力约束,必须通过推翻原审裁判才能得以救济的案外人享有再审利益。
  二是本院是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即为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或者越级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均不构成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坚持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的,可以按照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确有错误”条件的,可以裁定进入再审。需要提请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的,原审法院应当先做好释明工作,而不能一推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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