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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竞争执法局负责人就《反垄断法》两个配套规章出台答记者问

  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而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可以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统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有关省级工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鉴于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为保障垄断案件的查办质量,国家工商总局需要在立案、调查、处罚等环节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因此,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除需要国家工商总局直接查办的外,其余的采取个案授权的方式,授权有关省级工商局立案查处。同时规定了被授权的省级工商局不得再次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

  问:规章对总局与省级工商局查处垄断案件的管辖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查处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以及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垄断行为。对于以下三种情形的案件,国家工商总局可以授权省级工商局负责查处:一是该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二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但主要行为地在该行政区域内的;三是国家工商总局认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局管辖的。

  问:规章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也就是说,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权力在上级机关,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该行为没有处罚权,但有建议权。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比照《反垄断法》确立的反垄断执法授权制度,规定国家工商总局和省级工商局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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