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答记者问
(2009年4月17日)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就修改《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修改《保荐办法》和《发审委办法》的背景。
答:2009年3月31日,我会发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在制定《暂行办法》的同时,我会还制订了相应的配套规则。创业板企业较之主板上市公司,一般具有规模小、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等特点。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降低市场风险,需要建立适应创业板特点的保荐制度和发审委制度。为此,拟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
《发审委办法》)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保荐办法》)进行修改并公开征求意见,以切实发挥保荐人的作用,发挥发审委的专业审核功能。
问:请介绍创业板实施保荐制度的总体考虑。
答: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中国证监会根据《
证券法》要求实施了对保荐人的资格管理,并不断因应市场需要完善保荐制度。2008年10月17日发布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保荐办法》的实施对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形成市场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担风险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