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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重要意义
  (一)健全了海关化验的执法依据。
  《办法》明确了海关化验的定义、依据、程序等内容,统一、系统地对海关化验执法进行了规范,有效地解决了海关化验存在的执法透明度低、执法不统一、人员资质欠缺等长期存在的问题。
  (二)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海关化验中心受理的样品主要来自各海关业务现场,在形式上并不与海关行政相对人有关,海关化验似乎是海关的内部行为。但由于各关根据化验鉴定结论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直接与海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有关,而且在取样环节都有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因此,海关化验工作应是涉及海关行政相对人的外部行为。在《办法》中一是增加了鉴定结论的告知程序,实现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二是明确了对鉴定结论申请复验的程序,行政相对人可以有主张复验的法定渠道,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体例与结构。
  相对于原《规定》,《办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增加了海关化验的定义、海关化验工作原则、海关化验人员从业资质、海关化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复验权利和复验程序等内容,条文数量也从原来的12条增加至21条。同时,还将《化验取样记录单》、《化验鉴定书》和《化验鉴定书(复验)》等作为《办法》的附件一并对外进行公布。
  (二)适用的范围。
  《办法》第三条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化验,适用本办法。明确了本《办法》适用的主体是海关进出口货物,这是基于目前海关化验的样品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货物。此外,《办法》还在第十九条规定:海关对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和进出境物品的化验比照本办法执行。比原先的《规定》扩大了比照执行的范围,把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也纳入了《办法》的管理范围。
  (三)海关化验的定义。
  《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海关化验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海关化验是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进行检测分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有关规定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该定义包含以下两层含义。一是明确了海关化验检测的目的。是指海关为了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属性、成分、含量、结构、品质、规格等”,而需要采取化验手段对“未知物”进行剖析或某些指标进行验证。二是明确了海关化验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有关规定。另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技术标准作为一种技术类型的法规,也是海关化验的依据。上述两点既可理解为海关化验的依据和目的,更应该理解为一个完整的海关化验流程所应包括的两个阶段的工作内容。这一特点体现了海关化验与社会其他行业的化验工作存在的根本区别。而社会上的检验机构的工作特点则更多时候表现为对某些指标进行验证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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