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指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指引》共四章三十三条,包括总则、银信理财合作、银信其他合作、风险管理与控制四章。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制定指引的目的、适用范围、银信合作的基本原则;第二章银信理财合作,主要是银信理财合作的基本要求、风险管理体系、银行和信托公司各自应遵守的基本规范,合作双方的职责边界,信托公司的对银信理财资金的管理职责,银行和信托公司各自的信息披露义务等;第三章银信其他合作,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托公司、银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银行代为推介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代理收付、银行为信托资金开立信托财产专户、银行担任信托计划保管人等其他事务性合作提出要求;第四章风险管理与控制,主要是对银信合作过程中应该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作出原则性规定。
问:为避免风险在不同金融产品、不同市场、不同客户之间的传递,保护金融消费者和银信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指引》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根据信托原理,《指引》科学界定信托公司与银行在客户选择、信息披露、理财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二是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处理信托事务,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三是为确保银信理财产品中银行与信托公司所进行的交易是“洁净交易”,规定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银行与信托公司进行业务合作还应该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四是为了维护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等相关权利人的权益,防范银信理财产品合作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出现的风险,规定银行以买断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先应通过发布公告、书面通知等方式,将出售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五是制订了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与控制要求,规定银行、信托公司应当制订对合作伙伴的选择标准;应各自建立产品研发、营销管理、风险控制等部门间的分工与协作机制;规定银行应充分揭示理财计划风险,并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试,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提供相适应的理财服务。
问:银监会对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有何要求和希望?
答:希望银行和信托公司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制定合理的银信合作业务发展战略,实施科学的员工激励约束机制,防止重发行轻管理;二是真正按信托和理财业务的原理来发展银信合作业务,尤其要重视产品销售环节管理,未经严格测算并提供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理财计划推介中不得使用“预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三是加强客户分析与选择,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试,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提供相适应的理财服务;四是前、中、后台要落实自营和理财分账、分人管理;五是加强理财业务的人力资源建设、人员管理与培训。理财和信托业务与传统的金融业务不同,要通过培养、引进人才,提高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尤其要加强对一线员工的理财和信托知识培训,防范操作风险;六是提高银信合作的产品设计能力和创新水平,开发适应市场需要、有生命力的银信合作产品和合作模式,把银信合作继续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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