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
(2008年9月1日)
海关总署令第174号对外公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以下简称使馆和使馆人员)公用、自用物品进出境有关手续和程序,对海关重点监管物品的进境限量,以及对车辆后续监管等作出了规定。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目前海关对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总署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规定》(1986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以下简称《规定》)和《
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1986年12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以下简称《报关办法》)。十几年来,《规定》和《报关办法》在规范海关对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管理,以及方便使馆和使馆人员办理物品进出境业务等方面起到了良好作用。但是,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使馆、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的品种和数量均发生巨大变化,海关在对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及其人员进出境物品的管理中遇到一些新问题。为此,海关总署制订了
《办法》,对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和细化,同时废止了《报关办法》。
二、有关
《办法》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
(一)
关于《办法》适用范围问题(详见第
二条、第
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