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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负责人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答记者问
  第二,风险评估是实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学化的基础。风险评估从事实认定来源、评估手段及结论鉴定方法等都基于科学性原则,而风险管理源自风险评估结论,从而实现管理从感性决策到理性决策的转变,最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风险评估是各国打破和建立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技术基础。一方面,农产品贸易过程中必然涉及进出口标准及检验检疫措施,风险评估的技术合理性及科学性使其成为打破或设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贸易摩擦中多直接或间接应用风险评估解决贸易争端,从中可以看出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风险评估技术在全球研究运用的差距性,使该项技术领先国家在构建农产品贸易技术性壁垒或变相成为贸易保护手段方面占有优势。因此,我国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刻不容缓。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请问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是为了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和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风险较大的危害进行例行监测,既为政府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又为有关团体和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对人民身体的危害。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监测计划的制定依据、监测的区域、监测的品种和数量、监测的时间、产品抽样的地点和方法、监测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判定的依据和原则、承担的单位和组织方式、呈送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的格式、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等。

  七、本法规定开展监督抽查检测由符合相应条件的检测机构执行,并应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请问对检测机构有何具体要求?此规定有何现实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同时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规定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主要是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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