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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农业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规模,用水、排水情况,化肥、农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秸秆等种植业剩余物处理情况以及养殖业污染物产生、治理情况等。
  生活污染源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治理情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城镇生活能源结构和能源消费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设施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和废气的产生、处置以及利用情况等。

  此外,鉴于每次污染源普查的背景不同,普查范围和内容可能需要进行调整,条例同时规定,每次污染源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确定。

  问:污染源普查采用什么方法?

  答:污染源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污染源普查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问:条例对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对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污染源普查的组织保障体系。条例规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污染源普查工作,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二是,规范污染源普查的事前准备。条例规定了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表的制定程序和要求;普查人员的来源、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在普查启动阶段进行单位清查,形成污染源普查单位名录。

  三是,明确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在具体执行普查任务时的职权、职责和有关工作程序。

  问:条例对污染源普查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作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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