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利息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但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免税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等。
五、问:为什么要减征利息税?
答: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其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整体环境与利息税开征时相比已有较大改变。目前,投资增长较快,物价指数有一定上涨,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对减少。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增加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
个人所得税法第
十二条修订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根据授权作出了减征利息税的决定。
六、问:此次调整利息税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国务院修订了《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按照修订后的
《实施办法》,此次调整利息税政策主要有:一是利息税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20%减按5%执行;二是对利息税政策调整时点前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分别作了规定。
七、问:利息税减征后,以前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如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