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为了避免实践中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具体范围产生不同理解,条例规定对民用核安全设备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问:条例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作了哪些规定?
答:科学的标准体系是民用核安全设备国产化的技术支撑。我国目前专门针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比较少,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难以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国产化的要求。针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体系还不完备的现状,条例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标准的作用和分类。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技术依据,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个层次。
二是,明确标准的制定原则。规定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技术发展和使用要求,结合我国的工业基础和技术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术成熟、经济合理。
三是,规范标准的拟定和发布程序。规定涉及核安全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拟定,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其他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拟定,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四是,明确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的处理方案。规定尚未制定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采用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
问: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严格的市场准入是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同时,明确的许可条件也是行政许可便民原则的基本要求。为此,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此外,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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