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规范了事故调查的期限。条例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规定的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其中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并且明确了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是,规定了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和效力。条例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四是,强化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监督落实要求。条例规定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规定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问:条例是如何规定由铁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的?
答: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行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和标准已不适应现实需要,有关民事法律也对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作出了规定。为此,条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确立的赔偿原则,对铁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重新作了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