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的抢修职责。事故造成中断铁路行车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必要时,铁路运输调度指挥部门应当调整运输径路,减少事故影响。
三是,规定了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和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的程序,以及现场应急救援机构的有关权限。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机构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物资。
四是,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事故应急救援予以支持、配合。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铁路旅客和沿线居民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救治和转移、安置工作。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或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救援的实际需要,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参与事故救援。
问:条例关于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作了哪些规定?作出这样规定的出发点是什么?
答:我国铁路运输管理实行集中统一调度指挥的体制。从日常运力资源的配置、运输安全监管到特殊情况下的运输径路的调整,都是由铁路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由铁路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有利于尽快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抢修、开通线路,恢复铁路正常行车;同时,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涉及机车车辆、线路设备、通信信号、行车指挥等多个方面,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由铁路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更有利于准确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条例充分考虑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点和现阶段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情况,对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了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主体和参加部门。条例根据不同的事故等级,分别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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