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调整主要为:一是调整资产质量考核要求,根据小企业贷款特点,提出考核小企业授信的整体质量,摒弃传统的对单笔、单户贷款考核的做法;二是调整授信审核条件,强调注重实地考察,注重收集非财务信息,不单纯依赖财务报表和担保;三是调整信用评估标准,在指标及其权重设置上区别于大中型企业,制定小企业信用评分体系,突出对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用评价。
三个放宽主要为:一是放宽贷款种类,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放信用贷款;除各类贷款外,还引入信用证、票据承兑等各类授信业务;二是放宽抵质押品范围,银行可开展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押、质押等;三是放宽担保条件,如小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及保证担保,经营业主联户担保、经济联合体担保、借助出口信用保险代替担保等新型贷款担保形式。)
问:新
《指导意见》为什么要单独提出小企业授信划分标准,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现行的小企业划分标准是国家统计局等四部委于2003年5月制定的,依据从业人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确定统计对象是否属于小企业。从近两年多的实践情况来看,该小企业划分标准主要是从统计的角度出发,与银行信贷活动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实践的要求存在差距,存在两个不利之处:一是不利于商业银行操作。表现为三点:划分标准覆盖面太窄,只有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批发业企业、零售业企业、交通运输业企业、邮政业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等七个行业,从国民经济的三大产业分类来看,第一产业农林牧副渔业企业没有涵盖在现行的标准之中,第三产业服务业企业中的金融业、保险业、房地产管理业、居民服务业、旅游业信息咨询服务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未包括在内;现行的小企业划分标准过于宽松,区分度不够。例如,中国农业银行目前有65万户公司类客户,其中45万户可划入现行的小企业范围。又如一些城市商业银行,目前公司类客户主要是小企业。把它们都划为一类,起不到根据规模大小区别对待和管理的作用;按不同的行业划分不同的标准,给商业银行的具体操作带来较大难度,小企业授信数据不太准确,不便监管部门对银行的小企业授信情况做出更深入的评估。二是现行的小企业划分标准不利于制定差别化的监管法规、制度和政策,给制定小企业授信的风险分类方法和拨备比例增加难度,过于宽泛的小企业标准会降低小企业授信的风险分类方法的针对性,进而降低监管标准;降低小企业授信风险补偿基金的针对性,过于宽泛的小企业标准,会使本不应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企业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