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问:与过去的监管方式不同,
《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必须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股份转让信息。请问是如何考虑的?
答:
《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要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信息,主要是为了使股份转让能够公开、透明运作。通过公开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促进买方之间的竞争,防止出现暗箱操作、内幕交易等行为。同时,考虑到国有股东或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通过公开信息方式进行股份转让实际操作困难,也没有实际意义,因此
《转让办法》作了相关豁免性规定。这里,我想对以下三种情况予以重点说明:
1、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拟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对这种情况予以豁免主要是考虑,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过程较为复杂,时间较长,对于存在退市风险和严重财务危机的上市公司,迫切需要重组,不宜硬性规定必须采用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同时,该种情况也参考了证监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有关规定,即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2、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拟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不宜公开进行受让方的选择,因此也可豁免公开股份转让信息义务。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转让的。我们对这种情况也予以豁免,主要是考虑,由于资源整合、战略合作、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所属子企业间需要进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在此情形下,如果必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有可能会影响企业内部的资源整合,同时加大内部整合成本。
记者问:我还注意到,与过去暂不流通股转让定价原则不同,
《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这是监管制度的一个重大改变。对于确定以上市公司股票的30个交易日均价为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基础,具体有哪些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