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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出台《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办法》三个政策性文件答记者问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权的转移。

  对于以总股本10亿股为界限划分大盘股和小盘股,以及以总股本的5%确定净转让比例,我们主要是参考了市场通行做法,以及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同时,我们还主要考虑了证券市场的稳定问题。国有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数量的股份,可以增加市场中的股份供应量,有利于平衡市场供求关系。但如果国有股东可自主转让的股份比例或数量过大,可能会对证券市场形成冲击,不利于证券市场稳定,也不利于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10亿股以上的上市公司,确定占总股本的3%作为国有股东净转让股份比例,除上述因素外,还主要考虑大盘股,特别是大盘指标股的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对证券市场稳定的影响极大。因此,其可自主转让股份的比例应有别于小盘股,以体现差异化监管的特点,并从制度上奠定市场稳定的基础。

  对于国有控股股东净转让股份的累计时间确定为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主要是考虑国有控股股东净转让股份的时间不能无限期累计,必须划分一个时间段。该时间段的确定参考了以下规定:一是《公司法》中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任期不得超过3年的有关规定;二是我委对企业负责人任期三年考核的相关规定。通过设定时间段和具体的净转让比例,可以使市场对一定时期内国有控股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二级市场的最大流通量有一个明确的预期,进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此外,考虑到国有参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较小,其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监管应体现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转让办法》将国有参股股东净转让股份的累计时间确定为最近1个会计年度,而非3个会计年度,赋予了国有参股股东相对更多的自主权限。但如果国有参股股东在1个会计年度内集中出售所持股份,也可能会造成股价的大幅波动,不利于保护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容易产生国有参股股东与其他投资者串通收购上市公司的问题。因此,《转让办法》规定,如果国有参股股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仍要上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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