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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三个规章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二是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安全评价和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后,依据《安全生产许可办法》向国防科工委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符合条件的,将在生产许可证上签注安全生产许可。企业获得安全生产许可并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正式生产。为落实县、市级政府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企业在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中必须明确县、市级政府中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相关主管部门。为方便企业申请许可,提高工作效率,现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在申领生产许可证的同时,应一并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对2007年7月1日前未达到规定条件和生产线安全评价等级达不到安全级要求的生产企业,国防科工委将下发停产整改通知书;对2007年12月31日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将取消其生产许可。

  三是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各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规划要求和规章规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确保安全的原则,对本辖区现有销售公司进行整顿和重组,压缩企业数量,提升企业规模,做好销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四是做好销售备案工作。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在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销售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密切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沟通,对报备数据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凡发现有一次漏报、瞒报行为的企业,停止其销售活动半年,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发现有两次以上漏报、瞒报的,取消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资质。

  五是做好生产企业的直销管理工作。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须在换发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直销自己的产品,并按有关规定实施备案。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仍需将本企业产品销售给具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资质的公司;到2007年12月31日还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必须停止一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活动。

  六是做好跨地区企业生产场所、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随着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改革调整,将出现一个企业所属的多个生产地点、爆炸物品储存场所分散在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安全生产监管原则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申报前,必须经生产、储存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生产条件考核意见,并作为申报的必备资料。跨省区作业的现场混装车生产企业,应当事先将项目有关情况报当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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