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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勤就《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等三个规章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问:《条例》将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许可权赋予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后,国防科工委在这一环节还负有什么职责?

  答:《条例》十九条明确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权赋予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但国防科工委对各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销售许可活动仍负有监管职责。国防科工委通过建立统一的销售许可审查标准以及受理程序,规范全国销售许可行为,避免因各地的具体审查标准、操作程序的不同而引起管理混乱。因此,《销售许可办法》明确规定了销售许可的基本原则、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问: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建立市县级的监管体系有何意义?

  答: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赋予了各地政府。目前各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普遍薄弱,为弥补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健全完善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监管体系,形成由国防科工委、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县政府指定的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成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就成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客观需要,加强对市、县两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素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为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到实处,在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同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属地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问:为保证与原有管理制度的平稳过渡,国防科工委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是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1)自2006年9月1日起,现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照的申领工作停止进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依照《生产许可办法》申请生产许可证。截至2007年7月1日,仍未申领或未达到申领条件的企业,国防科工委或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停产整改通知书;截至2007年12月31日,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将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自2008年1月1日起,原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未获得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活动。(2)各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资料初审工作,不符合规定条件企业的申请不得上报。国防科工委负责对上报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对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企业,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对相关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3)现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申领生产许可证,许可内容以现有生产企业凭照和已经批准的企业调整生产品种或能力的文件为依据。生产许可证上载明许可的品种和产量。(4)已经批准纳入民用爆炸物品器材行业管理但仍未取得生产企业凭照的生产企业,应在2007年7月1日前完成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工作,逾期未办的,将不再给予生产许可。(5)2006年9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同时受理企业生产能力调整与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对未申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原则上不调整生产品种及能力;2007年1月1日起,只受理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调整生产品种和生产能力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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