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编制三个部门规章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国防科工委作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主管部门,主要是通过发布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技术政策等,对该行业进行引导和调控,使其在能力布局和产品结构上更加合理。
《生产许可办法》等配套规章就此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配套规章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了安全标准。比如,提高了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准入标准;明确了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5%以及企业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等条件。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方面,明确了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同时规定,相关地(市)、县级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管工作。
三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充分体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配套规章中一方面对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批准的程序、条件、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对重点环节作了明确规定,允许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要求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生产、销售许可的审查条件以及结果向社会公布。
问: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是什么关系?
答:分别制定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两项许可的具体程序不同。按照
《条例》的规定,尽管两项许可的实施主体均为国防科工委,但为了充分发挥各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国防科工委已于2004年颁布了《
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科工法字[2004]1080号),将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和审查委托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此次起草的
《安全生产许可办法》仍采取这种方式。但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则由国防科工委负责。二是两类许可的审查条件不同。根据
《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许可侧重于对企业所应具备的设施、设备、环境、人员、制度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安全生产许可则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六条的规定,侧重于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因此,分别制定实施办法,更有利于实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