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务院出台《特别规定》有哪些考虑?《特别规定》有哪些特点?
答:从过去经验和已经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原因分析看,许多煤矿事故如果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执行是可以避免的。当前的大部分事故发生在已经明令停产整顿、关闭而仍非法生产的煤矿。这说明,在煤矿安全方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已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所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首先要从预防抓起。
《特别规定》的特点:一是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预防煤矿事故的各项要求,立足于发现并立即消除隐患,铲除事故温床;体现了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二是体现了权责一致、重心下移的原则。在赋予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了必须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三是体现了“依法治安”方略和执法从严的要求。既符合《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其严格、严厉的程度又前所未有,反映了国务院坚决维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维护法律尊严和政府权威的坚定意志,体现了治理煤矿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须用重典的法治思想。四是体现出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所有的要求和规定,都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吸纳了各地实践中的新鲜经验和有效做法,把预防煤矿事故的各个环节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对每个环节上的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规定,有量化标准,便于操作。
问:《特别规定》为什么把治理隐患放在重要位置?
答:预防煤矿事故的各项要求,是立足于发现并立即消除隐患,铲除事故温床。
所有的事故都是有征候的,都是许许多多个隐患长期积累的必然结果。有了隐患,不处理,就会导致事故。隐患不除,矿无宁日。如果在发现隐患之后,及时消除,事故就可能不会发生。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特别规定》把治理隐患放在了重要位置。
《特别规定》列出了15种重大安全隐患和行为。做一个简单分类,可以分为硬件与软件两方面。属于硬件方面的,如第四种,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第十种,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等。属于软件方面的,如第十三种,对多次转包甚至对井下采掘工作面、井巷维修作业承包的现象定为重大隐患;第十四种,煤矿改制中责任、管理不明确,改制后,证照未重新取得或变更的都属于重大隐患。从与煤矿生产经营的关系来说,还可以将15种隐患分为生产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属于生产技术的,如“煤与瓦斯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属于管理方面的,如“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列举这些隐患都存在着极强的针对性,都是当前煤矿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