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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05年2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意义。
  答:开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有利于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改革,保持金融整体稳定,优化资源配置。
  我国的金融改革正处在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单一银行体系向多元市场体系过渡的过程中。要想在逐步降低间接融资比重、发展直接融资的基础上,同时兼顾银行改革并切实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允许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是比较现实可行的选择。当前,企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一方面使全社会的融资风险过度集中到银行体系;另一方面,一部分企业因自有资本过低难以获取信贷的有力支持,也影响了企业的发展。而在资金配置上,如果主要依靠银行来判断市场风险和配置资金,也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金融的整体稳定。支持商业银行吸收境外战略投资者等合格机构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不仅顺应了金融业发展的潮流,而且有利于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多元化经营,分散间接融资风险,提高国际竞争力。
  从发展前景看,我国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发展将呈良性互动的趋势。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空间广阔,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交易品种也将更加丰富。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创造了良好的市场条件和发展空间。同时,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有效分流储蓄,为资本市场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力量,有力地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
  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在充分考虑到基金业发展状况、商业银行改革进程以及监管协调和金融宏观调控等问题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工作采取了先试点后推广的发展思路,通过制定试点办法,选择试点银行,积极稳妥地推进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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