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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副部长于广州就《外贸法》修订问题答记者问

商务部副部长于广州就《外贸法》修订问题答记者问
(2004年4月8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已正式通过《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为此,商务部副部长于广州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于广州指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刚刚通过的《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是对我国1994年生效的外贸法的全面修订。他说,外贸法修订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修改外贸法是适应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
  1994年外贸法实施近10年来,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外贸易大国的地位已经确立。2003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突破了8500亿美元,居全球第4位;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成为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与此相对应,现行外贸法在对外贸易管理、对外贸易促进、对外贸易救济等诸多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
  第二,修订外贸法是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按照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进一步实现内外贸的一体化。现行外贸法在一定程度上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通过修订要便利对外贸易管理,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事对外贸易大开方便之门,降低门槛,以更快更好地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
  第三,修订外贸法是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我国在对外贸易制度、对外贸易管理等方面作出了一定承诺。为履行这些承诺,需要对现行外贸法进行相应地修订和完善。
  同时,作为WTO成员,我们也需要通过修订外贸法,将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律,以便正当地行使成员权利。
  第四,修改外贸法是适应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需要。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外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确立外贸法作为对外贸易基本法的地位,全面推进对外贸易依法行政工作,需要对外贸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于广洲指出,此次外贸法修订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是根据对外贸易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变化,对现行外贸法进行修订。如:建立对外贸易预警应急机制,以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建立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满足社会对诚信政府和服务性政府的需要;增加了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等。
  二是对与我国入世承诺和世贸组织规则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如: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扩大到依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将从事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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