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制定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国务院各部门行政用房基建计划、投资和产权,集中建设和管理办公用房、部级干部住宅、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分配房屋修缮经费和审批修缮项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规划;
4、负责指定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已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以及有关领导同志的生活服务管理;
5、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和办法;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6、管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审批汽车的编制、配备、更新、报废;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外宾赠送国家领导人和各部门的礼品;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
7、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管理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
8、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人民防空工作;
9、指导并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后勤干部岗位培训,管理机关后勤工人的技术培训、考核和技师考评工作;
10、承办国家重大活动和国务院召开重要会议的总务工作;负责到国务院办理公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接待服务工作;
11、指导和协调中央国家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首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社会事务工作;
12、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13、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能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
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其职能作了以下调整:
1、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用房的基建投资、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经费的职能,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2、将有关部门分散建设中央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宅和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的工作,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建设和管理;
3、按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负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经费;
4、增加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职能;
5、将局机关房屋基建修缮工程的组织、物业管理等服务性工作,交给直属企事业单位;
6、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目标。
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