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卫生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1995年10月30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薛驹
本次会议于10月23日、24日、25日、26日对
民用航空法(草案修改稿)、
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草案修改稿)、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修改稿)和
食品卫生法(草案修改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四个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5日、26日、27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关于
食品卫生法(草案修改稿)
(一)有些委员提出,现实中存在将废旧医用石膏、洗衣粉、化肥等掺入食品的不法行为,应当予以严禁。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或者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新修改稿第九条第八项),至于其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二项已有规定。
(二)有的委员提出,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采用先进的食品加工工艺,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保证食品卫生。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改进食品加工工艺,促进提高食品卫生质量。”(新修改稿第十七条第二款)
(三)有些委员提出,现实中不少食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含糊不清,还有一些食品全是外文标识,应当要求标注中文说明。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二款:“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新修改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四)有些委员提出,针对食品卫生监督执法中的不正之风,应当要求食品卫生监督员清正廉洁,奉公执法,遵守职业道德。因此,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作第二款:“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新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