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

——1995年10月30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薛驹


  本次会议于10月23日、24日、25日、26日对民用航空法(草案修改稿)、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草案修改稿)、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修改稿)和食品卫生法(草案修改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四个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25日、26日、27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修改稿)

  (一)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新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

  (二)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有些委员提出,这一条中应当增加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和生产易于回收或者易于分解的农用薄膜的内容。因此,建议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膜。”“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新修改稿第十八条)

  (三)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新修改稿第二十三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