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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5年10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厉以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联合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和北京部分企业座谈,并到辽宁、吉林、黑龙江调查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995年10月9日、17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地方、部门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对固体废物实行回收利用。”有些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地方和部门提出,综合利用工作很重要,既可以充分利用资源,又可以尽量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草案对这方面的规定尚嫌不足。因此,建议将这一款修改成一条,规定为:“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同时,将草案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将草案第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二、有些委员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我国农村农用薄膜使用量很大,对环境造成污染,本法应对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规定防止环境污染的要求。因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

  三、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控制进口固体废物作为原料利用;确有必要进口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办理。”有些委员提出,应当禁止进口不能作为原料利用的固体废物,从严限制进口可以作为原料利用的固体废物。有关部门应当首先制定一个目录,凡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才可以作为原料利用进口,目录以外的固体废物应当禁止进口;确需进口列入上述目录内的固体废物作为原料利用的,还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许可。因此,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禁止进口不能作为原料利用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作为原料利用的固体废物”。“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可以作为原料利用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作为原料利用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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