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草案)》的说明
——1995年3月11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周正庆
各位代表: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必要性
中国人民银行法即中央银行法,是稳定币值、加强金融监管、完善和加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保障金融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的一部重要法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任务,确立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受到局限。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对保证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这个条例的某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
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都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对金融机构实施严格的监管,维护金融秩序,保证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科学性、权威性,保证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因此,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起草审议过程
中国人民银行从1979年就开始着手起草银行法。1993年,经过多年的研究、论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确定分别起草中国人民银行法(即中央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起草中国人民银行法力求达到的目的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使中国人民银行能够真正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管理全国金融业的主管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制定和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对全国的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了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专家学者及一些地方的意见,还听取了国际金融组织的咨询意见,研究、借鉴了国外有关中央银行立法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