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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草案)》的说明

——1995年6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卫生部部长 陈敏章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卫生部从1985年4月开始起草医师法。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以及各类医师的意见,并赴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查研究,查阅国内外有关资料,总结建国以来医师管理工作的经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送审稿)》上报国务院。之后,国务院法制局又进一步征求意见,并针对重点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一、关于制定执业医师法的必要性
  我国医师队伍庞大。为了保证这支队伍的质量,保护人民的健康,亟需将医师执业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我国现有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各级各类医师142.5万余人、医士43.2万余人,分布在20余万个医疗卫生机构中。医师作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主体,一直是维护人民健康的卫士。从建国初期,国家就重视依法管理医师队伍。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牙医师暂行条例》。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这三个条例在50年代中期以后就停止执行了,并在1956年废除了中外医学界沿习已久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目前,我国对医师执业的管理实际上无法可依,致使医师队伍的质量难以保证。据统计,1987年全国医师共77.7万人。由于缺乏严格的医师晋升考核制度,大量人员涌进医师队伍,1989年底全国医师总数猛增至125.8万人,比1987年增长61.9%,远远超出同期医学教育培养能力,医师队伍总体质量有所下降。
  长期以来,由于医师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致使侵犯医师人身安全和名誉、扰乱医师正常执业的情形屡见不鲜;同时,一些医师不负责任、违反医疗规范、造成医疗损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仅靠行政手段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
  依法加强医师执业管理,又是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允许个体开业行医,以弥补国家医疗服务的不足,是医疗卫生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在这种新的情况下,有少数人利欲熏心,非法行医,乘人之危,诈骗钱财,对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并且屡禁不止。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医师行医资格和执业管理尚无法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取缔无证照行医人员无法可依。
  近几年来,随着中外医学交流的发展,不断有境外医师(包括国内邀请的医师)来华从事医疗活动。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我国患者和医师的利益,促进中外医学交流的健康发展,也需要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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