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草案)》的说明
——1995年10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电力工业部部长 史大桢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电力是实现国民经济现代化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电力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改革开放以来,电力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到1994年底,全国电力装机容量已达1.99亿千瓦,年发电量达到9200亿千瓦时,居世界第三位;电力设施普及2300多个县级行政单位,用电人口达到10亿以上。但是,电力供应仍然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总量不足,供需矛盾突出;在建规模严重不足,缺乏发展后劲;电网建设落后于电源建设,影响现有电源能力的发挥。电力工业仍然是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之一。通过制定电力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吸引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发展电力工业;使电力建设项目符合电力发展规划,电网建设与电源建设协调发展,以达到促进电力工业发展的目的,是非常必要的。此外,电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生产、供应、销售同时进行,发电、供电、用电同时完成,且又相互联系、互相影响。同时,电力供应面向全社会,服务于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具有公用事业的性质。为了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的正常秩序,维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将电力生产、供应和使用纳入法制轨道。
原水电部早在1986年就开始着手起草电力法,其间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论证、修改。电力工业部重新组建后,经进一步研究、修改,于1993年12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此后,国务院法制局会同电力工业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近年来的改革成果,对送审稿又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经国务院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共10章、73条,对电力建设、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电价与电费、农村电力建设和农业用电、电力设施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一、关于电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