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法(草案)》的说明
——1995年2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委员、总参谋长 张万年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军官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坚持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必由之路。预备役军官是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骨干。预备役军官制度,是兵役制度和军队干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198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时,确定预备役军官制度单独立法。因此,制定预备役军官法,是完善我国兵役制度和军队干部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开展预备役军官工作的迫切需要。经过几年来组建预备役部队和开展预备役军官登记工作的实践,我国预备役军官队伍已初具规模。各级军事机关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一向很重视预备役军官工作,做了大量工作,许多地区从实际出发,制定了关于预备役军官管理方面的一些具体规定,对加强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预备役军官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预备役军官法律制度。为了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理顺有关方面的关系,使预备役军官服役工作纳入更健全的法制化轨道,制定预备役军官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草案是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反复讨论修改形成的。1988年确定预备役军官制度单独立法之后,总政治部即会同总参谋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开始着手起草准备工作。1991年在北京、辽宁等七省、市进行了转业干部转服预备役登记试点并从1992年起在全国展开;1993年中组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预备役部队干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上述工作的开展,为完善预备役军官制度摸索积累了经验,给这项制度的立法创造了必要的条件。1993年8月,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拟出了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印发军队各大单位、省军区和预备役部队广泛征求意见;1993年12月,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印发军队各大单位,分送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又认真作了修改。1994年6月,总政治部将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国务院法制局和中央军委法制局在征求中央党政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军队各大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作了修改,形成了现在的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