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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草案)》的说明

──1995年5月5日在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国家计委主任 陈锦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节约能源法的必要性
  能源是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节约能源是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缓解能源紧缺状况,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大力开展节能工作,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水平,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国家十分重视节能工作,早在1980年就确定了开发与节约并重的能源工作方针和有关政策。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些政策和法规的实施,对于促进节能工作的开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93年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1980年下降了42.3%,各地区、各部门的能源利用水平部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主要产品单位能耗逐年下降。
  我国节能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能源利用效率仍然很低,只有30%,比发达国家低10多个百分点;主要用能产品的单位能耗比发达国家高25—90%。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条例》的内容已难以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节能工作的要求。因此,尽快制定节约能源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过程
  节约能源法是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共同起草的。经多次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部分企业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研究并借鉴国外有益的节能立法的经验,反复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草案)》。草案共6章42条,对本法调整范围、节能管理、合理使用能源、节能技术进步、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三、对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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